雪领擅用“奇葩说”维持原判
《奇葩说》是一档由爱奇艺出品,爱奇艺公司具有“奇葩说”商标专用权,并投资、制作中国首档争辩元素的综艺节目,《奇葩说》于2014年在“爱奇艺”网站独家播发。
爱奇艺公司发现,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雪领公司)不但在其运营的雪领新媒体网以“营销奇葩说”取名网站上的栏目名字、节目名字等,还要其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将“营销奇葩说”作为节目名字及微信公众平台名字使用。在各期《营销奇葩说》节目中,节目主持人直接将节目称之为“奇葩说”,遂以雪领公司侵害其商标注册专用权,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恳求人民法院判定雪领公司立即终止侵害其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赔付其财产损失200万余元及有效开支6.6余万元,并发表声明消除危害。
海淀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雪领公司应用的“营销奇葩说”中,“营销”借以对其节目主题风格开展表明,指代的是雪领企业的经营领域其无法直接起到识别作用,该标志中可以产生区分、鉴别作用的是“奇葩说”三字,且被诉标志完全包含了爱奇艺公司商标注册的核心与显著部分,二者字音、字形相同,所表述的含意也基本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上述,法院判决雪领公司立即终止侵害爱奇艺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危害,并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及有效支出66.5余万元。
雪领公司不服气海淀法院裁定,上告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恳求法院撤消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雪领公司上诉称,《奇葩说》节目是一档网络综艺视频节目,不属于“奇葩说”商标核准应用的任何一项服务。尽管该节目具有娱乐性和竞赛性,但是并无证据证明该节目就是“奇葩说”商标核准应用的服务。“营销奇葩说”是一种集合了文本、视频、照片、评价等多种元素的网页文章,视频只是文章中的一部分,整体是一个在互联网上散播的汇编作品,不是服务项目。“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只能一个相同点就是说根据媒体传播,其他层面完全不一样,一审法院评定二者在传播范围和受众上具有一致性不符合事实。
爱奇艺公司辩称,一审人民法院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雪领公司的上告原因,恳求人民法院给予驳回申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经案件审理认为,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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