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家出售“周黑鸭”一审赔4万
前不久,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湖北省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诉北京某酒家侵权商标案做出判决,评定该酒家未经“周黑鸭”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侵犯了上诉人周黑鸭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判定其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及有效支出总共4余万元。
上诉人周黑鸭公司诉称,其经受让在第29类“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鸭”注册商标,且历经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策划,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在其开设的熟菜熟肉制品店铺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与上诉人同样或类似的标志,侵害其商标注册专用权,请求判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有效开支共10万余元。
被上诉人某酒家经法院口头传唤,未出庭参加起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景山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被上诉人某酒家涉案店铺有关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鸭”标志,可以具有鉴别货品来源于的功效,组成商标性应用涉案人员店面经营人的所述商标应用个人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周黑鸭企业对涉案人员商标具有的商标专用权,依规理应担负相对的法律依据。最后,石景山法院一审理令被上诉人某酒楼赔付上诉人周黑鸭企业财产损失及消费者维权有效开支总共4.15万余元。
现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到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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